案例:甲乙二人系朋友,某日甲约乙去羽毛球馆打球,至球场后因打球人较多,没有独立场地,于是便与他人双打。在接球过程中,甲没有接到球,担心乙接不到球,便扭头朝后看。乙在回球的过程中,正好击中了甲的左眼,医院治疗。甲住院后,经过手术,效果不佳,玻璃体混浊,继发性青光眼,后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。
甲将乙诉至法院,认为乙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,导致甲左眼受伤,给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,请求法院判令乙赔偿甲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。
法院裁判结果:法院经审理认为,甲、乙均为成年人,对体育运动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。乙在回球的过程中并没有伤害甲的故意,故不符合一般人身损害的构成要件,属于体育运动中的偶然风险。判处乙分担甲经济损失的40%,驳回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。
法理分析:本案是由体育运动引起的纠纷,因为乙没有过错,因此不构成一般的人身侵权。参加体育运动受伤,属于“自甘冒险”,不能要求他人赔偿。但是这种情况下,如果全部损失由甲自己承担,对于甲来说有失公平。根据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: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”这里所讲的分担不是赔偿,也不是平均分配,具体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酌定。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为甲的损害是由于不法侵害造成的。但是在本案中,甲的受损是因为意外事件,不是乙的不法侵害,因此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,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本文作者:江苏台《法治在线》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刘定越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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