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患方陈述
年前后,医院咨询有没有能摘掉眼镜的办法。年原告接到x医院的推销电话,说出了一个全新的近视眼手术,从外国引进的,针对高度近视非常安全有效。经过多方面咨询,最终决定在x医院做这个手术。
x医院阐述就是针对高度近视的人群,摘掉眼镜的方法,并且这种方法并不会破坏眼镜本身的生理结构,是不改变眼睛自身晶体的情况下在额外植入一个晶体,即便出现不良情况,也可以把晶体取出来,这样和加入晶体前是一样的,所以一点都不会伤害眼睛本身的健康情况,安全性非常高,没有任何副作用。
随后又再三确认安全性,都说手术没任何问题,非常安全,还跟我们再三强调晶体植入的问题,对于x医院的宣传内容我是非常心动。于年1月4日入院x医院,诊断:双眼高度近视,双眼复合近视散光,1月6日行右眼可植入式隐形眼镜置入术。
二、手术后
术后觉得眼部不适,眼珠里面胀痛,并且很磨得慌,院方说这是刚做完手术的正常反应,院方说是不太匹配,但应该没有什么问题,因为人的眼睛都是有调节功能的,可能过段时间就好了。如果要换晶体,需要等很久,因为晶体都是从国外定制的,不确定什么时间可以送到这。
并且已经做了一只眼睛(右眼)了,如果重新定制,还要把这个再取出来,重新等晶体到了再次手术,再交一次费用,安抚原告先休息几天复查看看,先出院,一个星期再来复查。1月8日原告出院,年1月13日再次入院,1月14日行左眼可植入式隐形眼镜置入术,1月16日出院。
医院交代的各项检查和复查时间,原告都严格遵守,术医院告知没有任何问题,并且眼睛还有好转,拱高也都适合了,直至年,不好的事情发生了。年下半年,原告感觉眼部有些许不适,多次到x医院复查,但每次都是简单的近视眼检查,并没有实质性的结论和进展。
跟医生反馈不舒服也是让做一些近视眼相关的检查,就说手术做的没有问题。直至在年10月13日晚上,躺在床上无意中发现左眼已经完全失明,在单手挡住右眼时,左眼什么都看不见了,手举在眼前,但是眼睛看不见自己的手。
年10月14日,再次去x医院进行咨询,当时视下降明显,非常勉强能看到0.6,之前都是能看到0.8-1.0。与医生反应后,医生怀疑是晶体错位,仪器看了一下眼睛,说晶体位置没问题,可能是视觉疲劳引起的视力下降,回家多休息休息应该可以缓解。
三、后续诊治
年10月19医院(x总院)做检查,医生说片子上没反映出来你眼睛有很大问题,但是你视力下降的这么明显,怀疑是眼底出现了问题,但是并没有专业检测眼底的先进仪器,所以也不敢确诊。开一些药,如果吃了几个疗程还没有效果的话就建议我还回x医院检查并确诊。
回家后原告按时服用x总院开的药物,确实有了好转,药停了一段时间后,眼睛就又出现问题了。迫于无奈于年4月1日再次到x医院进行检查,拿着x总院的单子,告知这个是典型的脉络膜新生血管的症状,从检查结果看治疗的太晚了,如果早来可能会痊愈,现在已经没有痊愈的可能了。
片子显示视力断层,视觉神经缺失,现阶段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可以治疗好,并且眼底这个小包就像一个随时可以爆炸的炸弹,一旦破了血液流到中心凹,就一辈子都失明了。年4月3日原告住院治疗,诊断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下新生血管(左眼),行玻璃体腔药物注射液。术后检测对比效果甚微。
四、患方观点
年4月24日入院x省中医院治疗,医院和医生都被告知,就目前医学水平,原告这个病情已经无法完全治愈,只要病情不恶化,这个水肿小包不破就是最好的结果了。
但这个以后会不会破谁也没法保证,只能过一天是一天。而原告今年才26岁,面对这样的宣判,简直就是煎熬。而这一切都只是因为x医院医生们的忽视,不负责任,耽误原告的病情造成的。被告应对原告因受医疗损害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五、医方观点
我院对原告王某欣发生的医疗费,其眼科门诊及相关治疗均予以认可,在其他科室就诊费用,如病历当中阐述与眼科有关,也可以认可,但如与眼科无关我院不予认可。其次我院对两次司法鉴定结果予以认可。
对原告提出的依据鉴定结果的相关赔偿费用可以认可。我院对误工费有异议,所提证据为单位制作的工资单,未见到原告提供的与其提供工资单相关日期有关的银行流水。其他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,我院认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赔付。
六、鉴定意见
被鉴定人王某欣于年1月14日行左眼可植入式隐形眼镜置入术(ICL置入术),年1月16日出院时左眼视力为0.8。后被鉴定人左眼诊断为脉络膜新生血管,目前被鉴定人存在左眼视力下降。原告左眼盲目4级,构成八级伤残。
2.年10月14日,被鉴定人因左眼出现视物不清至医方处就诊,医方未对被鉴定人本次就诊情况进行规范的病历记载,未针对被鉴定人行更为全面的检查以明确其视力下降的原因,亦未对其病情进行充分的鉴别和诊断,故认为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,存在过错。
因医方的过错,致使被鉴定人在左眼发生病情变化后丧失得到更为及时、规范治疗的机会,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问存在因果关系。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。
七、法院判决
被告x医院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赔偿原告王某欣共计.85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